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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君悦养生会所在南昌联发君悦华庭交了1

时间:2024-04-28 来源网站:狐尾仙资讯网

10月16日,南昌刘先生反映,7月23日,他交了1万元意向金,在联发君悦华庭买了一间商铺。之后,他发现签订的购房意向协议书上没有加盖开发商的公章,由于担心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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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提出了退房要求。联发君悦华庭销售顾问却表示他们付出了劳动,意向金是不可能退的。可买店铺的时候,销售顾问表示如果提前打招呼,意向金是可以退的。

节目对接了联发君悦华庭销售经理彭经理,彭经理表示具体情况自己并不清楚,时间过了很久,有点不记得了;彭经理表示要先去了解一下情况,之后会尽快跟客户联系。

律师观点

一些开发商为了提高购房者的积极性,往往要求对方先行交纳一笔几千至上万元不等的“意向金”或“认筹金”,声称凭此在开盘后可以优先购房,并能享受一定程度的购房折扣。而所谓的“意向金”、“认筹金”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一种商业上的销售手段。

“意向金”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它属于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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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上相当于预付款,对违约一方不具有惩罚性。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意向金的行为仅仅意味着其有意向购买房产,如果双方就交纳意向金后没有签订购房合同,那么购房者中途取消买房意愿,意向金应全额退还;如果购房者最终购买,意向金将转为房款的一部分。

【延伸】定金、订金、意向金、认筹金,如何区分?

1.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本质上讲,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行为,一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除非购房者已经完全确认需要购买目标房源,请谨慎采用定金方式。

2.订金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层面的含义却完全不同。

通常情况下,订金适用于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就下一步交房期限等进行的约定,购房者支付了订金及意味着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订金往往被视为预付款,仅表明了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向,支付订金的过程其实是在履行主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债的担保作用,不产生“定金”的惩罚性效果。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订金合同,那么收取订金的违约方只需返还订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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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金

“意向金”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其属于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证明,性质上相当于预付款,对违约一方不具有惩罚性。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诚意金的行为仅仅意味着其有意向购买房产,如果双方就交纳诚意金后开发商交房义务没有约定,后期双方也没有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如果购房者中途取消了买房意愿,诚意金应全额退还;如果购房者最终购买,诚意金将转为房款的一部分;而如果开发商不交房,则其应该将诚意金返还给购房者,但购房者无法据此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4.认筹金

与“诚意金”类似,“认筹金”也不属于法律概念,仅仅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楼盘正式销售前,通过优先选房、许诺享受开盘价格优惠等方式,吸引有意向的购房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几千至数万元不等的资金,进而提前圈定客户的一种营销手段。

如果购房者后期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则认筹金就按照约定成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如果购房者没有同开发商签订任何合同,则认筹金是可以退还的。

“意向金”、“认筹金”类支付行为使得购房者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在认购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购房者需要谨慎选择,如确有必要选择此类支付方式,可就后续交房时间、退款的条件、期限、退款方式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避免陷入被动局面。

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买房时应注意区分“诚意金”、“认筹金”和“定金”、“订金”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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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选择具有法律保护力的付款方式,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