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养的杜鹃鸟宝宝全过程进口皋月杜鹃种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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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是一家货代公司。在为客户进口一批需实施口岸检疫货物提供服务时,由于负责该服务的工作人员与该票货物的承运司机沟通出现问题,导致该票货物未完成口岸检疫即交给了客户,后被海关调查。请问我公司的上述行为会被海关如何处罚?
答: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综上所述,贵司未完成口岸检疫即将需实施检疫货物交付客户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贵司上述违法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W海关2022年1月7日对当事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境的三批种苗进行目的地事中查验,发现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将三批种苗卸离运输工具,转至隔离苗圃种植。上述三批货物报关单号为XXXXX0211000045673、XXXXX0211000044003、XXXXX0211000041826,商品名称为皋月杜鹃、鸡爪槭,共计2400株,货值为663.88万日元。当事人单位无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查问笔录》、《目的地查验通知单》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将三批种苗卸离运输工具,转至隔离苗圃种植违反以上法律规范。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W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