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致残辟谷致残谁之过法院这样判
市民参加“辟谷”活动致中度痴呆,是谁的责任?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这样一宗案件,来解决各方责任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日,原告在其亲属带领下,自愿参加了由被告一王某、被告二某慈文化传播公司及该公司股东被告三陈某举办的“辟谷”活动。根据活动介绍,该活动已举办多年
,属于免费慈善活动,并规定有严重疾病(绝症或者急性症)的人群不能参加。原告活动期间只饮水不进食,并在高温室内排汗。8月6日活动结束当晚,原告因开车受风导致身体不适,其首选前往无行医资质的被告四徐某、被告五唐某处寻求医治。其两次服用中药粉后,于8月8日晚因神志不清转至医院救治。
据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干中度偏重痴呆状态”“原告的精神伤残等级为四级”等。原告认为,“辟谷”活动严重伤害其身体,是其后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原告为自愿负主要责任
五被告均有过错
王某、某慈文化传播公司、陈某三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王某、某慈文化传播公司、陈某及相关证人均称对参加活动者没有特殊要求,严重疾病者(绝症或者急性症)不能参加并予以告知。基于该活动为公益活动,参与者无需缴纳费用,活动组织者亦未从中盈利,原告要求活动组织者应对参与者进行身体检查,没有依据。
涉案活动举办于8月1日至8月6日晚,正值酷暑高温期,举办者、组织者虽未限制参加者人身自由,也未限制其饮食,但参与者仍处于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进行异于日常生活的“养生”。经相关部门查证,涉案活动参与者中,有一人因发高烧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
南山法院认为,原告参加涉案活动,并在高温天气下、在相对封闭空间内进行“辟谷”活动,均属自愿行为。活动结束当晚,原告即开车受风,并未严格按要求保养身体。在身体不适后,首选向没有行医资质的徐某、唐某问诊,而非正常途径的就诊,从而贻误了就诊时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对其过错程度的认定。
徐某、唐某两被告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亦存在过错。
徐某、唐某无行医资质却为原告进行诊疗,且在原告接受医院救治期间,面对医方要求,仍未及时提供此前为原告诊治而开出的中医药方。在面对至高无上的生命权、健康权堪虞时,两被告却因自身某些考虑,选择漠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拒不配合。
综上,南山法院认定原告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应负主要责任;五被告均有过错,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应连带对侵权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被告四、被告五应连带对侵权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辟谷”医学依据存在争议
参加前应谨慎考虑
法官温馨提醒,“辟谷”养生虽流行,但对于其是否有医学依据还是存在争议的。市民在参与此类活动前,应全面评估自己的身体条件、参与目的等方面
,在综合考量后作出理智的选择,而非在纠纷及损害后果发生后才后悔不迭。对举办者而言,是否取古书只言片语,取皮毛而未重实质,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亦应多方考量。一言以蔽之
,“辟谷”有风险,诸君须谨慎。©央视网
编辑:汪一
责任编辑:张雷
来源:央视网综合南方都市报、南山区人民法院